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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稷山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稷山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1218号原告:稷山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稷山县。法定代表人:午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雨静,女,稷山县翟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地址:稷山县。负责人:李某,经理。原告稷山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稷山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稷山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通过其他方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稷山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稷山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