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钟结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钟结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民初456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613587XF。负责人:郎兴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女,该支行员工。被告:钟结灵,女,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綦江支行)与被告钟结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綦江支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结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綦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7491.54元和截止至2017年2月10日的利息32465.79元、滞纳金98686.2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2月10日起至信用卡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按原告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其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保全费在本案中并未产生,本案与诉讼相关的费用只产生了受理费3114元;同时,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尚欠款项,被告尚欠原告的本金未变,但利息和滞纳金数额发生变化,截止2017年7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97491.54元,利息50359.67元,滞纳金(即费用)186240.68元,故原告重新明确诉讼请求为:1、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尚欠本金197491.54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至2017年7月10日的尚欠利息为50359.67元、滞纳金为186240.68元,从2017年7月11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欠款还清时止]。2、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14元由被告负担,并由被告在偿还所欠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5年2月27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了白金卡尊惠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218886015XXXX),并于2015年4月13日激活使用。被告申请信用卡后用于消费,但未按原告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清偿信用卡欠款,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截止至2017年2月10日,被告共计拖欠信用卡欠款328643.59元(其中本金197491.54元、利息32465.79元、滞纳金98686.26元)。综上所述,被告长期拖欠到期债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钟结灵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农商行綦江支行举示的证据为:证据一、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向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被告签字确认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卡(信用卡)申请表》,该表附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2014年9月版)《江渝信用卡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收费标准》。证据三、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的被告信用卡历史交易明细查询表。证据四、被告信用卡截止至2017年7月10日的尚欠款项明细查询表[该明细表中载明:截止至2017年7月10日,钟结灵尚欠本金为197491.54元、利息为50359.67元、费用(原告表示该费用即为滞纳金)为186240.68元、透支金额为434091.89元、逾期金额为197491.54元]。被告钟结灵未举示证据。对原告举示的前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前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7日,被告钟结灵向原告农商行綦江支行申请办理客户尊惠版白金卡。在被告钟结灵作为申请人填写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签字确认的申领文件上,载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江渝信用卡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收费标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2014年9月版)。在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载明:●名词解释。1.持卡人:是指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2.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单币种账户(人民币),持卡人可在本行开立多个信用卡账户。3.信用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不论是否为持卡人所知或经过持卡人授权),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5.记账日:是指本行将信用卡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6.账单日:是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7.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8.免息还款期:是指从记账日到本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9.最低还款额:是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利息、费用及还款(此部分条款的1-6为黑体字)。1.信用卡核发后,持卡人应在激活后的第一个最后还款日支付首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个账单期的应缴款内。持卡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减免或退还已记账年费。2.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限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利息。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本行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3.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本行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本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4.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提取现金的信用卡交易。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5.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待遇,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同时还应支付滞纳金。持卡人进行预借现金交易或者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事宜,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透支利率、手续费、滞纳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的最新费率表执行。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8.持卡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的,持卡人不可撤销授权本行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或处置本行保管或持有的持卡人资产并以处置所得受偿,或将本行对持卡人负有的债务进行抵销,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催收措施及行使调整额度、收回卡片等权利,由于本行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还款的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年费、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催收费用等和其他应付款项、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本行有权视情况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有效期。本行对信用卡卡片设置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本行服务热线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行,否则视为申请到期更换新卡,本行将寄送新卡。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其他……3.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章程修改由本行提前45天(含)以上向客户公布,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等任一方式公布(下同)后实施。本行对本合约进行修改和增减、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及/或费率标准的,由本行提前45天(含)以上向客户公布后实施。本行公布的,在持卡人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本行业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5.持卡人与本行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本合约经持卡人签署申请表并经本行同意向持卡人发卡后生效。在该《江渝信用卡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收费标准》中,载明:1.年费:……尊惠版白金卡的主卡为600元,附属卡为300元……(备注:1.卡片未激活不收取年费。2.年费收取方式及优惠条件:当年刷卡消费满足条件,免收当年年费;如未满足条件,年费于下一个持卡年度收取,收取后不再退还)。2.取现(含转账)手续费:本行取现为免费,跨行取现(境内:取现或转账金额的1%,最低5元,最高50元;境外:ATM取现:12元+交易金额1%,最低为13元)(备注:按笔收取)。3.透支利率: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备注:持卡人在预借现金、未全额还款、逾期情况下计收)。4.超限费: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最低5元(备注: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收取)。5.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备注: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前未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收取]……(1.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最新公告为准。2.可通过我行网站、电话银行等方式查询江渝信用卡收费标准。3.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在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2014年9月版)中,载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而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各信用卡产品功能有限制的,在领用合约中另行约定。第三条信用卡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第四条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和芯片复合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第五条发卡银行、持卡人和担保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第四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信用卡消费交易款项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起计息。持卡人在账户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含转账)和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记账日起计息。第二十四条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单期金额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此条为黑体字)。第二十六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支付5%滞纳金。第二十七条持卡人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超过账户信用额度部分,还应支付5%超限费……第三十二条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利息、费用、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分期摊销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第五章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发卡银行的权利:……(五)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银行有权催收,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并可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抵质押物,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第六章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持卡人的义务:……(五)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核定的账户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最后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九)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负有清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发卡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银行经报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并按规定公告后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第四十条本章程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报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并按规定公告后施行,原《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自然适用于原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持有人。对前述申领文件,被告钟结灵作为申请人书写了“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等文字并签字确认,同时填写了申请时间“2015年2月27日”。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2014年9月版)的右下方,被告钟结灵也作为申请人在“申请人已阅读并同意本章程”等黑体文字的下方签字确认,并填写了签字时间“2015年2月27日”。原告农商行綦江支行受理了被告钟结灵的办理信用卡申请后,向被告钟结灵发放了信用卡。被告钟结灵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截止至2017年7月10日,钟结灵尚欠信用卡本金197491.54元、利息50359.67元、滞纳金186240.68元(透支金额合计434091.89元)]。2017年5月15日,原告农商行綦江支行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本院认为,被告钟结灵向原告农商行綦江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等规定,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与法无悖,应属有效协议,被告应履行约定的义务。现被告未履行其约定的义务,截止至2017年7月10日,钟结灵尚欠信用卡本金197491.54元、利息50359.67元、滞纳金186240.68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结灵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尚欠本金197491.54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至2017年7月10日的尚欠利息为50359.67元、滞纳金为186240.68元,从2017年7月11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相关款项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4元,由被告钟结灵负担(此费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钟结灵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张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