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利津县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利津天润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天润种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津县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天润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天润种业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东营市瑞丰油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田,李俊华,张玉花,陈雨山,陈秀英,刘晋新,李良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2民初963号原告:利津县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韩南二村。法定代表人:韩俊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俊荣,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系原告利津县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利津县盐窝镇盖东村村民,现住。系原告利津县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利津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金良,董事长。被告:山东天润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金田,董事长。被告: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东营)黄河胜利大桥北首。法定代表人:李俊华,董事长。被告:东营市瑞丰油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雨山,董事长。被告:李金田,男,1967年6月7日出生,现住利津县。被告:李俊华,男,1967年7月4日出生,现住利津县。被告:张玉花,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现住利津县。被告:陈雨山,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现住利津县。被告:陈秀英,女,1961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利津县。被告:刘晋新,男,1970年6月6日出生,现住利津县。被告:李良田,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利津县。原告利津县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坤公司)与被告利津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物流公司)、山东天润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种业公司)、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口公司)、东营市瑞丰油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李金田、李俊华、张玉花、陈雨山、陈秀英、刘晋新、李良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俊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润物流公司、天润种业公司、黄河口公司、瑞丰公司、李金田、李俊华、张玉花、陈雨山、陈秀英、刘晋新、李良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00元,利息2608650元,共计770865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日,被告天润物流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51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其余被告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与被告天润物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天润物流公司、天润种业公司、黄河口公司、瑞丰公司、李金田、李俊华、张玉花、陈雨山、陈秀英、刘晋新、李良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日,原告金坤公司与被告天润物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天润物流公司向金坤公司借款51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皮棉,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12月29日。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执行固定利率,即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贷款到期时利随本清。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根据逾期天数按借款合同载明的利率加收50%的逾期利息。同日,被告天润种业公司、黄河口公司、瑞丰公司、李金田、李俊华、张玉花、陈雨山、陈秀英、刘晋新、李良田及案外人刘金良、李玉田、陈善泽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种业公司、黄河口公司、瑞丰公司、李金田、李俊华、张玉花、陈雨山、陈秀英、刘晋新、李良田、刘金良、李玉田、陈善泽为以上借款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4年7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天润物流公司支付借款5100000元。截至原告起诉日,被告天润物流公司已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53000元。2016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刘晋新、张玉花、李良田、李金田、陈雨山、李俊华、天润种业公司、瑞丰公司、黄河口公司催收借款,被告刘晋新、张玉花、李良田、李金田、陈雨山、李俊华在贷款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并按手印,被告天润种业公司、瑞丰公司、黄河口公司在贷款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上加盖了公司印章。2016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天润物流有限公司、陈秀英催收借款,被告天润流公司在贷款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上加盖了公司印章,被告陈秀英在贷款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并按手印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1份、《保证合同》5份、借款凭证1份、银行转账记录1份、贷款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11份在案为证。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的利息2608650元作出如下说明:自2014年7月2日至2017年6月19日,共计1083天,以5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总金额为2761650元,扣除被告天润物流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153000元,尚欠利息2608650元。本院认为,原告金坤公司与被告天润物流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原告金坤公司与被告天润种业公司、黄河口公司、瑞丰公司、李金田、李俊华、张玉花、陈雨山、陈秀英、刘晋新、李良田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天润物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天润物流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6086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天润种业公司、黄河口公司、瑞丰公司、李金田、李俊华、张玉花、陈雨山、陈秀英、刘晋新、李良田对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支持。被告天润种业公司、黄河口公司、瑞丰公司、李金田、李俊华、张玉花、陈雨山、陈秀英、刘晋新、李良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润物流公司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利津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利津县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608650元。二、被告山东天润种业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东营市瑞丰油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田、李俊华、张玉花、陈雨山、陈秀英、刘晋新、李良田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天润种业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东营市瑞丰油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田、李俊华、张玉花、陈雨山、陈秀英、刘晋新、李良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利津天润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61元,由被告利津天润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天润种业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东营市瑞丰油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田、李俊华、张玉花、陈雨山、陈秀英、刘晋新、李良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洪伟人民陪审员  王明杰人民陪审员  王利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