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冰冰、王晓中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冰,王晓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李冰冰,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生,住成安县。被执行人王晓中,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生,住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冰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有 为人民陪审员 :郭志昆人民陪审员 :郭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