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7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德富勤低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德富勤科技集团(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德富勤低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德富勤科技集团(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83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10号信达光电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31535F。法定代表人:许辉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任兰,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德富勤低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聚福名城小区8栋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MA346DQN85。法定代表人:何正红,总经理。被申请人:德富勤科技集团(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工业园55号思明光电大楼20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595283。法定代表人:何正红,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德富勤低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德富勤科技集团(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闽0203民初783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德富勤低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德富勤科技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4851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德富勤低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德富勤科技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4851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