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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肖红、韩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韩家华,淮北市米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红,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濉溪县农村商业银行退休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韩家华(别名张玉玲),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淮北市米洋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米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韩家华,该公司董事长。肖红与韩家华、淮北市米洋服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张霖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淮北市米洋服饰有限公司有土地,已依法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