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双双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敏,刘双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897号申请执行人:刘继敏,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刘双双,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53XXXX),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负责人:郑晓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继敏与被执行人刘双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继敏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刘双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主动履行义务,并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15执48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守 国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满 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