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跃与邓云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跃,邓云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385号原告:罗跃,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国,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刚,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云官,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原告罗跃与被告邓云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罗跃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跃撤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跃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