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邵某与周某1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583号原告:邵某,女,汉族,1982年4月14日生,户籍地南通市港闸区,送达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滨江花苑6幢105室。被告:周某1,男,汉族,1971年2月7日生,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原告邵某与被告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邵某诉称,原被告网恋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2。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差,经常吵架,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周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周某1户籍地在安徽省明光市,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明光市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韩敏书 记 员 顾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