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包执字第00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少凡、陈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凡,陈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少凡,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陈果,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本院在执行刘少凡申请执行陈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陈果名下瑶海区和平盛世12号楼904室(备案号:1209005773)予以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其上述房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果名下瑶海区和平盛世12号楼904室(备案号:120900577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