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长发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发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44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发,男,194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发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李长发在其租赁的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72-76号负一层内,容留失足妇女江某以每次人民币50元的价格,先后与何某、向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李长发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在上述地点容留失足妇女赖某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与程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长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长发为她人卖淫提供场所3人次,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长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长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长发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长发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范宜民代理审判员 李 开人民陪审员 张灿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