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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刑初495号自诉人吴建军,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汤阴县。被告单位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综合投资区长兴路。法定代表人:于茂卿,该公司董事长。自诉人吴建军以被告单位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吴建军以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义务,吴建军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吴建军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秀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