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刑初495号自诉人吴建军,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汤阴县。被告单位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综合投资区长兴路。法定代表人:于茂卿,该公司董事长。自诉人吴建军以被告单位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吴建军以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义务,吴建军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吴建军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秀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