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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万某某、山东万凝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山东万凝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被执行人:山东万凝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桂,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山东万凝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万凝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万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4000元、逾期利息92000元,以上共计316000元;支付万某某自2014年4月2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03元,申请执行费4855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托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万凝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通过东营市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万凝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先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万凝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一辆汽车的登记手续及其名下土地的使用权,但均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未再发现山东万凝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山东万凝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山东万凝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盖世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