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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好好与石林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好好,石林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302号原告:张好好,男,汉族,农民。被告:石林善,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好好诉被告石林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好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好好负担。审 判 长  马高强人民陪审员  赵全来人民陪审员  张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