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好好与石林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好好,石林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302号原告:张好好,男,汉族,农民。被告:石林善,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好好诉被告石林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好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好好负担。审 判 长 马高强人民陪审员 赵全来人民陪审员 张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