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曾庆书与邱均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书,邱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庆书,男,生于1963年4月23日,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邱均福,男,生于1971年1月17日,汉族,住什邡市。曾庆书与邱均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邱均福需支付申请人15059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渤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