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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541号原告张某。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张甲的起诉。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铧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