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541号原告张某。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张甲的起诉。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铧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