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州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绿草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绿草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1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栋(2)*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谭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绿草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平塘县金盆街道(原平湖镇)新舟大道旁。法定代表人:韦登科,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贵州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绿草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塘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7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公司收集相关材料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告知贵州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贵州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其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贵州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4元,减半收取8002元,由上诉人贵州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颖敏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蔡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雪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