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69号执行申请人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黄允伟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06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4日受理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新都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