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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69号执行申请人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黄允伟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06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4日受理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新都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