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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牛福田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广播站、伊通满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福田,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广播站,伊通满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430号原告:牛福田,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男,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广播站。负责人:荀红宇,站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葛雪峰,台长。牛福田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广播站、伊通满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因被告单位整合组建,债权债务转移,原告牛福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福田撤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牛福田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娟审 判 员  郭雨春代理审判员  蔡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