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牛福田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广播站、伊通满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福田,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广播站,伊通满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430号原告:牛福田,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男,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广播站。负责人:荀红宇,站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葛雪峰,台长。牛福田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广播站、伊通满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因被告单位整合组建,债权债务转移,原告牛福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福田撤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牛福田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娟审 判 员 郭雨春代理审判员 蔡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