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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胡琳、汪士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琳,汪士德,齐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琳,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汪士德,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齐健平,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胡琳、汪士德与齐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冻结了齐健平在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齐健平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齐健平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