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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岐兵、何成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岐兵,何成艳,盐城鑫恒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089号申请执行人:陈岐兵,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何成艳,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盐城鑫恒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市。法定代表人:何成艳。申请执行人陈岐兵与被执行人何成艳、盐城鑫恒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3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87850万元及利息及承担的2028.50元案件受理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32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