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传宏、任厚仁等与江苏通航电子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宏,任厚仁,李七斤,江苏通航电子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517号原告:陈传宏,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任厚仁,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李七斤,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徐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通航电子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北洲工业园头桥镇丰裕路。被告: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村608号。关于原告陈传宏、任厚仁、李七斤与被告江苏通航电子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传宏、任厚仁、李七斤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宏、任厚仁、李七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0元,减半收取4305元,由原告陈传宏、任厚仁、李七斤负担。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