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殷春根、殷土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殷春根,殷土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518号 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84507039Y。 负责人:陈刚,系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洋,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杨静,系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殷春根,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殷土根,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殷春根、夏雄芬、殷土根、徐松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殷春根名下的野马牌轿车(浙K×××××),被申请人殷土根名下的北京现代牌轿车(浙K×××××)。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并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缴纳了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殷春根名下的野马牌轿车(浙K×××××),被申请人殷土根名下的北京现代牌轿车(浙K×××××),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