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2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果然旦危险驾驶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青02刑申3号果然旦:你为危险驾驶罪一案,对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0224刑初5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7)青02刑终1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定罪科刑不当,应宣告其无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132.5mg/lOO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你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科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