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再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茂兴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茂兴,潘晓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再初字第4号原告:陈茂兴,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现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象真,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晓燕,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斌,山东紫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山东紫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茂兴与被告潘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茂兴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159元,减半收取计1579.5元,由原告陈茂兴负担。审 判 长  张立桢审 判 员  邢玉慧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旋书 记 员  孙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