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文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礼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155号罪犯陈文礼,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福建省晋江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医院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元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礼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在案冻结的被告人陈文礼在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216669.6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文礼的违法所得应予以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7日送监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以(2015)三刑执字第16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累计考核分2740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文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礼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