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3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为保、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为保,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74号之三申请人许为保,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225-233号杭州余杭区南苑欧泊尔宾馆216-219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882832364。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该公司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民终17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6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