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6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捷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捷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435号原告重庆捷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宝路10号3栋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48488285。法定代表人代宏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勇,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女,汉族,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捷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捷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捷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捷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元,由重庆捷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