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行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铭源造型材料厂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铭源造型材料厂,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01行初568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铭源造型材料厂,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庆明,厂长。委托代理人王瑛贤,济南市历城区铭源造型材料厂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立伟,济南市历城区铭源造型材料厂工作人员。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科,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学刚,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唐冶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马如杰,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铭源造型材料厂(以下简称铭源材料厂)因要求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城区政府)履行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铭源材料厂的法定代表人赵庆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瑛贤、赵立伟,被告历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学刚、马如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铭源材料厂起诉称,从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获知,被告以及山东道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正维勘察测绘有限公司曾为原告企业作出过评估报告、测绘报告。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向被告要取,但被告至今拒不向原告出具评估报告、测绘报告,剥夺了原告重提评估、测绘权。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拒不向原告出具评估报告、测绘报告,剥夺重提评估、测绘权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出具评估报告、测绘报告,归还重提评估、测绘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2、被告于2017年5月9日向原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历城区政府辩称,第一,原告所称的评估报告和测绘报告属于被告在征地范围内对地上物进行补偿时予以参考补偿的文件,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向其公开,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要求。第二,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是参照2015年的16号文确定的标准对原告相关地上物予以补偿的,对于相关评估报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违法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历城区政府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在申请书中没有要求提供原告所说的两个报告,同时原告申请的内容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合法性、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铭源材料厂于2017年4月5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其中第四项为:“贵府是否已对申请人所有的1849.25平方米厂房、13台机器设备等做出过评估报告?”2017年5月2日,被告区政府收齐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全部材料。2017年5月9日,被告历城区政府作出了告知书,向原告告知:济南市城投集团委托有资质的山东道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机器设备已给予评估;原告的厂房已由济南市城投集团委托有资质的山东正维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进行勘察测量。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1、确认被告拒不向原告出具评估报告、测绘报告,剥夺重提评估、测绘权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出具评估报告、测绘报告,归还重提评估、测绘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讼的实质系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向其依法公开的信息为“是否已对申请人所有的1849.25平方米厂房、13台机器设备等做出过评估报告?”原告所申请的内容实际上属于咨询事项,被告历城区政府向原告作出告知书,告知原告其机器设备已由济南市城投集团委托有资质的山东道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给予评估、其厂房已由济南市城投集团委托有资质的山东正维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进行勘察测量。针对原告提出的申请,被告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向其提供评估报告、测绘报告,被告没有义务将评估报告、测绘报告向原告提供。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拒不向原告出具评估报告、测绘报告,剥夺重提评估、测绘权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出具评估报告、测绘报告,归还重提评估、测绘权,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铭源造型材料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铭源造型材料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继发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人民陪审员 杜宪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雪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