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浩光与沈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光,沈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832号原告:张浩光,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启超,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迪,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张浩光诉被告沈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浩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浩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浩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浩光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荧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