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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乙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乙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2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乙明,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文盲,无业,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日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抓获,于2017年2月1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乙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渝0154刑初1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乙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乙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乙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乙明撤回上诉。开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4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华审判员 翟 羽审判员 李青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一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