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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周玉兰、盖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兰,盖建英,董俊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2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兰。被执行人:盖建英、董俊娥。本院在执行周玉兰与盖建英、董俊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上列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进行了六查,即房产、存款、车辆、股权、土地、债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0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王光耀审判员  张永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秀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