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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俊山与沈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山,沈扬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465号原告王俊山,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陈国荣,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扬武,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山与被告沈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王俊山负担。审判员 李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思珍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