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杜均方与柳文富、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均方,柳文富,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杜均方,男,生于1932年8月4日,住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柳文富,男,生于1953年9月2日,住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柳文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做出的(2017)川0727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杜均方与被执行人柳文富、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杜均方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执行人柳文富、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在履行期间内诚信按照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恢复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727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术伦审 判 员 王为民代理审判员 陈斯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占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