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柳烽与徐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柳烽,徐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4086号原告:夏柳烽,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徐建龙,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夏柳烽与被告徐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柳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建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柳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徐建龙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支付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1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徐建龙归还原告借款190200元;二、被告徐建龙支付原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以190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4日,被告徐建龙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不还。被告徐建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4日,被告徐建龙向原告夏柳烽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夏柳烽借人民币200000元整,还款日期2016年12月31日前”。后被告仅归还原告借款9800元,尚欠原告借款1902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不还。本院认为,被告徐建龙尚欠原告夏柳烽借款1902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徐建龙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要求其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建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柳烽借款190200元。二、被告徐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柳烽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借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4元(原告预交4468元),减半收取2052元,由被告徐建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钟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