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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4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4297徐州市钱江钢管租赁站与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钱江钢管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298号。法定代表人:陈达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钱江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潘塘孙店村加油站后。经营者:沈月明,该租赁站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狄,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亭,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钱江钢管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39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上诉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雪晴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