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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解渝容与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渝容,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261号原告:解渝容。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钟来、熊佳,均系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天津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凡、程凯丰,均系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刘雁平。原告解渝容与被告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将兰州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全厂汽机本体、辅助及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后被告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安排原告为中低管道施工班组组长,负责对班组员工管理。2016年2月28日,原告即组织工人施工,期间被告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后未能及时支付余下款项。为保证工程进度及工人的利益,原告先行垫付该部分工资。2016年6月15日,原告离场,期间原告垫资共计534449.7元。另外,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也未全额支付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的诉状内容及已提交证据来看,原告解渝容组织召集的具体施工人员均系从原告处领取的工资及生活费,且其提交的证据并未能显示原告与被告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其他隶属关系。因此,原告组织施工人员对兰州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全厂汽机本体、辅助及管道安装工程中的中低管道进行施工的前提是其从被告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分包了该部分工程。虽然涉案建设工程项目已施工完毕,但并不改变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性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兰州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罗官村,故本案应由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4572元,退还原告解渝容。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向淑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桂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