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兴兆与谌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兆,谌雯,陈晓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3449号原告:刘兴兆,男,汉族,1960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谌雯,女,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晓帆,男,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原告刘兴兆与被告谌雯、第三人陈晓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兴兆,被告谌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晓帆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兴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谌雯与陈晓帆承担连带返还借款65000元及4倍逾期利息、(2013)万法民初字第07645号民事案件受理费713元的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陈晓帆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65000元,约定月息3%、2013年7月1日归还,并以被告的重庆市万州区****房屋抵押。借款到期后,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以(2013)万法民初字第076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陈晓帆向原告偿还65000元及4倍逾期利息。被告谌雯与陈晓帆系夫妻,该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谌雯辩称,借款发生在被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2013年12月已起诉陈晓帆、谌雯,在该案中原告明确放弃谌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只要求陈晓帆承担偿还责任,谌雯不应当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从调解书生效或谌雯离婚时起,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谌雯与第三人陈晓帆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21日登记离婚。2013年5月31日,第三人陈晓帆给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刘兴兆现金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本人承诺于2013年7月1日前归还,利息为3%月利,如未按时规还,自愿用万州****作为抵押”。借款期满未得清偿,原告于2013年起诉陈晓帆与谌雯,诉讼中因无法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而撤回对谌雯的起诉,本院以(2013)万法民初字第076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陈晓帆尚欠原告刘兴兆的借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止),限被告陈晓帆于2014年1月30日前付清。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陈晓帆承担。”陈晓帆仍未清偿债务本息,原告刘兴兆申请执行,并申请查封了谌雯的住房。本院认为,第三人陈晓帆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调整,现原告主张被告谌雯承担该调解书的确定的债务的连带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未提交谌雯未享受陈晓帆所借本案债务之利益的证据,对陈晓帆的该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此前起诉时未放弃要求被告谌雯承担责任,只是撤回对谌雯的起诉,故被告认为谌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2013年审结的案件,陈晓帆未履行,在执行中原告申请查封了被告谌雯的房产,是对谌雯主张债权的行为,被告谌雯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诉讼系刘兴兆在前一案件中撤回对谌雯的起诉所致,因此本案受理费,应由原告刘兴兆负担。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谌雯对(2013)万法民初字第07645号民事调解书陈晓帆所承担的债务本息及该案受理费71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元,由原告刘兴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向 勇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人民陪审员 邓国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庭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