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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董艳与周德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周德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4217号原告:董艳,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周德坤,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原告董艳与被告周德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董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德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24500元及利息。事实及理由:安利伟为周德坤开发的立湖风景工地施工,租用原告吊篮,尚欠租赁费24500元。2016年11月16日,周德坤为原告出具欠条。时至今日,周德坤未向原告支付此款。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周德坤给付此款。周德坤未出庭,无答辩发言。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工地于2013年租用董艳的吊篮,欠租赁费尾款24500元没有支付,周德坤于2016年11月16日为董艳出具24500元欠条,欠条上未约定给付时间及利息。因周德坤未给付此款,董艳来院告诉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周德坤租赁董艳设备,应及时结算。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利息可自董艳来院告诉时始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德坤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立即给付原告董艳24500元及此款自2017年7月5日起止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周德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璐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