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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张堌堆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张堌堆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6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住济宁太白湖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张堌堆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现海,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磊,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开久,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1、立法已经解决了村民资格认定问题,法院只需要执行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即可。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户口迁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因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直接引用,该地方性法规已经解决了村民资格的认定范围。2、《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村民虽然有权自治,但如果自治决议违法,法院有权撤销,既然法院有权撤销,村民就只能向法院寻求救济,有权撤销村规民约的部门或者是法院,或者是政府,只能两选一,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政府可以干预村民自治,因此,村民就只能根据《物权法》第63条,请求法院撤销违法的村民自治决议,本案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3、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座谈纪要》第13条规定:在界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中涉及集体成员资格时,要…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既然该会议纪要规定法院应慎重认定集体成员资格丧失,因此,认定村民资格案件理应属于法院主管案件的范围。4、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终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认定:付英曾向任城区法院起诉,被裁定驳回起诉,当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明确,而此后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了在界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中涉及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再次起诉,应予受理。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相同的案件,同一个法院,裁判结果应当相同,否则,就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也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与《宪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相悖。被上诉人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张堌堆村民委员会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人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产生的收益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应当属于立法解决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成员资格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以其为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主张分配过节福利,包含原告张某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之诉,被告不认可原告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取得了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张堌堆村民委员会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客观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土地补偿款产生收益费用。在上述收益款分配过程中,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张堌堆村民委员会对张某某是否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异议。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属于民事基本权利,应由国家立法机关予以明确或解释。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张某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之前,请求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张堌堆村民委员会支付张某某土地补偿款产生的收益1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阿梅审判员  王衍琴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翟梦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