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国生、河北圣耀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生,河北圣耀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284号申请人:李国生,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河北圣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城工业园区(顺达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合兵,经理。本院在审理李国生诉河北圣耀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国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圣耀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7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国生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圣耀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7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河北圣耀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7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