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8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国生、河北圣耀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生,河北圣耀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284号申请人:李国生,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河北圣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城工业园区(顺达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合兵,经理。本院在审理李国生诉河北圣耀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国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圣耀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7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国生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圣耀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7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河北圣耀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7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