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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行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宗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宗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行终29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宗瑶,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乐清市。上诉人陈宗瑶因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行初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宗瑶上诉称,一审裁定认为本案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具有可诉性,2017年4月20日,虹桥镇人民政府派员主持,河深桥村委会召集召开新一届河深桥村村民代表大会,主要议题是选举出河深桥村新一届的村财务监督领导小组成员,虹桥镇人民政府下发了虹委(2017)6号文件《关于印发〈虹桥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第六条规定把村党组织分管纪检工作的委员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2017年5月28日支委委员陈宗和(纪检委员)被正式任命为村财务监督小组组长,与法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侵犯了村民自治的权力。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予以立案。本院认为,陈宗瑶一审诉请撤销虹桥镇人民政府和虹桥镇河深桥村村民委员会就支委成员陈宗和(纪检委员)担任村财务监督小组组长职务的决定,属于村委会内部的人事任命决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诉行政行为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陈宗瑶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真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胡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