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5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青岛闽龙食品有限公司与高发波、王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闽龙食品有限公司,高发波,王欣,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281号原告:青岛闽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同和路47号。法定代表人:黄玉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瑾卿,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高发波,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王欣,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商厦三层。青岛闽龙食品有限公司与高发波、王欣、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青岛闽龙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青岛闽龙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闽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曲芸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