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庞春秀与李林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春秀,李林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1169号原告:庞春秀,女,汉族。被告:李林洋(曾用名:李杨),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庞春秀与李林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春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春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春秀负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