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瑞华与缪仁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华,缪仁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422号原告:陈瑞华,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波,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仁治,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陈瑞华与被告缪仁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瑞华以双方已经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瑞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瑞华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葱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