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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方城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于真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城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于真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城县独树镇代岗村*组。法定代表人:郭艳华,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扬,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真,女,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方城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真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城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方城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城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上诉人方城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王 妮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上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