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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刑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威、陈凯强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威,陈凯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刑终118号抗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威,外号“威威”,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9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黄中俊、帅寒露,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凯强,外号“凯子”,男,1998年7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17年1月19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于同年2月6日在乐安县被抓获,于同��10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威、陈凯强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赣10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被告人陈凯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在审理过程中,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小昌审判员  陈凤英审判员  张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