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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善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赵善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971号原告: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文笔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519301243。法定代理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权(特别授权),贵州织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化利,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善诚,女,1988年3月2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善诚经济补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被��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本案诉讼请求,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佳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