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何庆振、辛爱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庆振,辛爱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庆振,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晓楠,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爱子,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朝鲜族,天津泰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华,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宽,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庆振因与被上诉人辛爱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8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庆振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庆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庆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何庆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