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郝丙升孙埃媚刘芳刘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刘芳,孙埃媚,郝丙升,刘飞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168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孤山镇。主要负责人赵俊华,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刘芳,女,1991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孙埃媚,男,1961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新民镇。被告郝丙升,男,1983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刘飞飞,男,1967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新民镇。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郝丙升,孙埃媚,刘芳,刘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欢 来源: